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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第一批取消和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作者:  来源:确山县人民政府   时间:2018-06-29 10:37:34  浏览 人次
索引号: 0101-0201-2018-32   文号:    [2018]   0号
    

确山县政府关于2018年第一批取消和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pdf

 

确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8年第一批取消和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县政府对全县行政职权事项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研究论证,县政府决定2018年第一批取消和调整行政职权事项,涉及15个政府工作部门,取消9项行政职权,新列入89项行政职权,修改1项行政职权,调整后,15个政府工作部门共保留1825项行政职权事项。

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保证第一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落实到位。要对权责清单进行相应调整,凡是新列入、修改的行政职权事项都要编制权责清单和行使权力流程图,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和县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开。要严格按照公布的行政职权目录及权责清单行使职权,不得在目录之外行使或变相行使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杜绝在行政职权清单外“乱用权”现象发生。要以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牵引,对保留的行政职权,进一步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今后,凡因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机构调整或上级政府取消、下放、转移行政职权等原因,需要调整行政职权事项时,各部门各单位应于取消或调整行政职权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取消或调整情况及其依据,并报县审改办办理调整事宜,防止权力失控或出现管理真空。

 

附件:1.县政府2018年第一批决定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2.县政府2018年第一批决定新列入的行政职权 事项目录

3.县政府2018年第一批决定修改的行政职权事 项目录

 

 

  确山县人民政府

   2018629

附件1

 

县政府2018年

第一批决定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共9项)

一、商务局(4项)

1、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履行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

2、对单用途预付卡发行企业违反企业备案登记的处罚(行政处罚)

3、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其他职权)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其他职权)

二、林业局(1项)

1、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审批(行政许可)

三、民政局(1项)

1、福利企业年度检查(行政检查)

    四、交通运输局(2项)

1、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2、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罚款。

五、环境保护局(1项)

1、排污费征收(行政征收)

 

 

 

 

 

 

 

 

 

 

 

 

 

 

 

 

 

 

 

附件2

 

县政府2018年

第一批决定新列入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共89项)

一、民政局(2项)

1.收养登记(行政确认)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其他职权)

二、农业局(2项)

1.农药经营许可(行政许可)

2.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捕捉、经营利用许可(行政许可)

三、食药监局(85项)

1.对小作坊和小经营店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处罚(行政处罚)

2.对小作坊和小经营店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处罚(行政处罚)

3.对小作坊和小经营店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处罚(行政处罚)

4.对小作坊和小经营店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处罚(行政处罚)

5.对小作坊和小经营店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行政处罚)

6.对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未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货信息或者食品批发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

7.对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未标注规定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

8.对小摊点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处罚(行政处罚)

9.对小摊点未配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

10.对小摊点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具的处罚(行政处罚)

11.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处罚(行政处罚)

12.食品集中交易市场、早市夜市开办者、商场(店)和超市柜台出租者未履行检查、报告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

13.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罚(行政处罚)

14.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或者未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进货查验情况的处罚(行政处罚)

15.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由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的处罚(行政处罚)

16.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购进、使用未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或者从未备案的经营企业购进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处罚(行政处罚)

17.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不相适应的,或者未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的处罚(行政处罚)

18.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的处罚(行政处罚)

19.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索取、保存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相关记录的处罚(行政处罚)

20.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建立培训档案的处罚(行政处罚)

21.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对其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

22.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行政处罚)

23.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处罚(行政处罚)

24.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处罚(行政处罚)

25.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的处罚(行政处罚)

26.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的处罚(行政处罚)

27.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处罚(行政处罚)

28.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的处罚(行政处罚)

29.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行政处罚)

30.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处罚(行政处罚)

31.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处罚(行政处罚)

32.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

33.对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处罚(行政处罚)

34.对销售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处罚(行政处罚)

35.对销售者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

36.对销售者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

37.对销售者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处罚(行政处罚)

38.对销售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

39.对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

40.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41.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

42.对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行政处罚)

43.对注册人变更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行政处罚)

44.对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行政处罚)

45.对申请人变更可能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行政处罚)

46.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

47.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与获得注册的产品配方的内容不一致,或未标注注册号的处罚(行政处罚)

48.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未根据产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实标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或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时,未标明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的处罚(行政处罚)

49.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料表未将食用植物油具体的品种名称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注的处罚(行政处罚)

50.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营养成分表未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营养素顺序列出,并按照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可选择性成分等类别分类列出的处罚(行政处罚)

51.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为如实标明具体来源地或者来源国,或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等模糊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

52.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声称未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适用月龄的处罚(行政处罚)

53.对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和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处罚(行政处罚)

54.对婴幼儿配方乳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处罚(行政处罚)

55.对婴幼儿配方乳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的处罚(行政处罚)

56.婴幼儿配方乳粉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的处罚(行政处罚)

57.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的处罚(行政处罚)

58.婴幼儿配方乳粉与产品配方注册的内容不一致的声称的处罚(行政处罚)

59.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

60.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处罚(行政处罚)

61.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处罚(行政处罚)

62.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处罚(行政处罚)

63.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

64.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

65.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处罚(行政处罚)

66.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处罚(行政处罚)

67.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处罚(行政处罚)

68.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罚(行政处罚)

69.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处罚(行政处罚)

70.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处罚(行政处罚)

71.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引发其他的严重后果的处罚(行政处罚)

72.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处罚(行政处罚)

73.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的处罚(行政处罚)

74.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处罚(行政处罚)

75.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的处罚(行政处罚)

76.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的处罚(行政处罚)

77.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78.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处罚(行政处罚)

79.对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

80.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处罚(行政处罚)

81.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处罚(行政处罚)

82.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83.小作坊登记(其他职权)

84.小经营店登记(其他职权)

85.小摊点备案(其他职权)

附件3

 

县政府2018年

第一批决定修改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共1项)

 

一、统计局(1项)

1.统计调查单位登记备案(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登记备案)由行政确认调整为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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