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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确山县委 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
作者:admin2 来源:县政府办 时间:2015-06-18 16:26:14 浏览 人次
为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提高我县招商引资竞争力,加速推进我县工业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 提供"一条龙"跟踪服务。县对外经济协作委员会是全县招商引资的业务指导和项目服务牵头部门。各项目引资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严格执行"投资者提供资料,引进单位具体承办"的工作制度,协调处理投资项目的政策咨询、初步选址、项目谈判等前期工作;负责对投资项目从筹建到建成投产后的全程跟踪服务工作;负责投资者投资受理服务,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全力为投资者排忧解难 ,创造良好环境。
(二) 提供"一站式"办事服务。县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办理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发证、登记和年审等业务,凡是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属本县可审批的项目,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
投资者需缴交的有关费用,在行政大厅内的收银窗口缴纳,其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直接向投资者收费。
(三)提供全方位便利服务。全面营造优良高效的行政环境,县有关部门制订和完善对投资者的服务承诺制度,并由单位领导负总责。
第二条 为投资者营造低成本的投资环境
(一) 对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和旅游景点建设项目实行"只收税不收行政规费"的政策,即只按国家税法规定收税,不收取本级政府的行政规费,并对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
(二) 对投资工业企业的项目一般实行用地成本价;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用地最高限价,根据基础设施情况每平方米收15-30元;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更优惠地价或零地价出让。
(三) 对投资工业项目的外来企业,上交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前5年县(乡)财政等额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工业企业,上交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前10年县(乡)财政等额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期满后逐年递减20%继续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当地经济拉动大、提供就业岗位多的工业企业将实行更加优惠的税收支持政策。
(四) 外商投资企业勘察、开采本县矿产资源,除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可以酌情减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五) 县直有关部门免费负责城东规划内的"五通一平",其中供电部门负责1万伏以下的输电线路架设;供水部门负责保障生产、生活用水的供水管道;交通部门负责修建至园区用地的公路;电信部门负责架设通信、宽带线路;城建部门负责园区的场地平整。特大项目采取一项一策。
第三条 对外投资企业纳税大户给予鼓励
外来投资企业年实际净入库税金增额(不含退库和返还税金)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企业价值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轿车一辆,奖励车型可根据受奖企业的需要自定。奖励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第四条 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优良的法治环境
(一)各有关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到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必须报县政府批准。凡擅自派员到投资企业进行检查的,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工作人员私自到投资企业检查的,从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尊重外来投资者的生活习惯。对在我县投资的外来投资者颁发“特别工作证”,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特别工作证"规定内容,对“特别工作证”持有者提供工作生活等方面的便利。任何部门和个人对持有“特别工作证”者不经县政府主管县长批准不得进行检查和处罚。
(三)对投资企业因业务需要派遣管理及技术人员赴港、澳及出国考察学习的,外事侨务和公安等签订部门优先办理各项手续。
(四)投资者及企业所有员工需要将户口迁入本县的,公安部门及时给予办理,免收一切费用,其子女入学与县城公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条 对投资企业因业务需要需派遣管理及技术人员赴港澳及出国考察学习的,外事侨务和公安等签证部门优先办理各项手续。
第六条 投资者及企业所有员工需要将户口迁入本县的,公安部门及时给予办理,免收一切费用,其子女入学与县城公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颁发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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