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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确山县委 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
作者:admin2 来源:县政府办 时间:2015-06-18 16:25:16 浏览 人次
为进一步确立“四个一切”的理念,推动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转变作风,进一步认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意义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当前新一轮的区域竞争中,环境问题已成为影响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是一个区域,一个城市综合经济实力、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标志。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人人都是发展环境”和经济环境是生产力、生命力、竞争力的观念,从“执政为民”和推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高度,切实把改善和优化经济环境摆到重要位置,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落实各项措施,形成良好氛围,促进全县经济发展环境不断优化。
(二)转变作风,明确职责。坚决制止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纪违法行为;坚决破除只收费不服务、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官僚作风;坚决清除部门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坚决克服行政执法不公开、不透明、不公正、不公平、不规范、不文明的行为倾向,切实解决党政部门特别是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问题。着力营造优质的服务环境、良好的法制环境、宽松的政策环境、和谐发展的人文环境、形成有利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强大合力,强力推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和谐发展。
二、落实政策,惠商富商,为投资者营造低成本的投资环境
(三)落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严格执行确发【2004】8号文件,大型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四)园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工业集中区内的“五通一平”(路通、水通、电通、通讯通、网络通和厂地平整)。
(五)投资者及企业所有员工需要将户口迁入我县的,公安部门要及时给予办理,其子女入学与县域公民享受同等待遇,教育部门要及时给予安排。
(六)对为确山经济发展作出重大特殊贡献的外来投资者,授予“确山功臣”称号,颁发“确山县荣誉公民”证书,并推荐为县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营造亲商、爱商的文化环境和政治环境。
三、严格执法,规范行为,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驾护航
(七)实行挂牌保护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八)构建绿色通道。1、实行绿卡通行制度。由县优化办给挂牌保护企业发放“绿卡通行证”。企业自有车辆凭卡通行,为企业服务的外来车辆由企业提供“绿卡通行证”。2、凡持有“绿卡通行证”的车辆,公安、交通等部门只纠章不罚款;发现手续不齐全或欠缴规费的,补缴各种规费后即刻放行,不准罚款。
(九)规范行政执法行为。1、全县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八项制度,即:执法公开制度、表明身份制定、告知制度、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行政执法听证制度、回避制度、时效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确保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合理、有效,共同树立法治政府形象。2、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针对企业的行政案件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前,须报县优化办调解、审核后,方可进入自行程序。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准罚款。
(十)进一步强化行政服务中心职能。
1、凡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确山县第一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单位及行政审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要求,规范运作,不得擅自增加审批事项、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借“窗口”搭车销售任何商品。“中心”审批服务管理办法,对申办企业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跟踪办理制、责任追究制和“零接触”制,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2、凡没有进入“中心”的行政机关,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进行全面集中清理,不合法的坚决予以取缔,合法的予以保留并报县政府审查备案,向社会公告,并制定出具体措施,落实好“六项公开”制度。
(十一)实行“安静生产日”制度。每月26日-30日为全县行政执法集中检查服务日,其它时间(每月1日至25日)为安静生产日。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安静生产日内不得进入县工业园区和乡镇工业项目区、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检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单独检查的,要向县优化办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十二)严格遵守“十不准”规定。1、不准乱执收执罚。执收执罚必须事先告知执收执罚依据并按法定程序及下限规定处罚,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2、不准乱摊派。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违法违规增加企业负担;3、不准推诿扯皮,不准“吃、拿、卡、要、报”;4、不准增加行政许可实施条件和程序;5、不准指定下属单位或关系单位为企业提供有偿服务;6、不准强迫企业接受中介代理服务;7、不准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企业评比、达标活动,不得强行让企业出资赞助、捐款捐物;8、不准找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报销费用;9、不准指定应由企业自主选择的商品供应商;10、不准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投诉举报的企业进行刁难或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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