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确环审〔2018〕43号
关于驻马店市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
驻马店市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位于确山县产业集聚区朗陵街道办事处确山县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园内,占地面积为19957m2,总投资67900万元。项目建设年产100万吨沥青混凝土、150万方水泥混凝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确山县总体发展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划,项目选址可行。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在确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期满,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
一、你公司项目《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原则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实施中应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治理资金,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要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六个百分之百”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有关扬尘污染防治的各项规定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污染防治要求,确保施工期间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营运期:1、废气:①原料堆场起尘、装卸扬尘采取全密闭原料库,并设置喷淋洒水装置,不同径粒原料设置2m隔墙降尘。②粉料筒仓粉尘采取各仓顶设置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处理后排放需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2中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mg/m 3 )的要求;③配料、输送粉尘采取2 套全密闭输送廊道降尘;④水泥混凝土搅拌楼粉尘采取1 套袋式除尘器+全封闭搅拌楼+1根15m高排气筒降尘,处理后排放需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2 中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mg/m 3 )的要求。⑤沥青罐采取1 套冷凝器+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处理,处理后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二级标准要求;⑥烘干、筛分废气采取在搅拌机、出料口各设置1 套集气装置,沥青烟收集后经燃烧器燃烧后与烘干、筛分工段废气经袋式除尘器+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需满足河南省地方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⑦道路扬尘采取厂区入口洗车设备、厂区洒水降尘设备、运输车辆封闭遮盖等措施降尘。 2、废水:项目生产废水经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工艺生产用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由周围村民拉走用于农田施肥,不外排。3、噪声: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经过基础减振及距离的衰减后,项目各厂界均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 类标准要求。4、固废:项目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全部为骨料及粉料,全部作为原料回用生产,不外排。项目沥青混凝土生产线筛分工段会产生一部分不符合要求的物料收集后作为建筑材料外售。搅拌设备及运输车辆清洗废渣随清洗水进度沉渣池内,经沉淀收集后定期清理作为原料使用,不外排。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项目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活性炭,厂区危废间暂存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三、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SO21.012t/a、NOx 2.365t/a。
四、该项目建成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确山县环境监察大队具体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监管。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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